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发展极为迅速,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的“充电器”,也迎来了空前利好的发展机遇。由于充电桩行业的特殊性,政府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充电站的成本投入,成为充电站盈利的来源之一。小编整理了各地补贴政策,希望能够给想要申请补贴的相关从业者一些参考和帮助。
1、广东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公示》
2021-2023年我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进行折算。
2、上海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出租车充电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
3、常州
《关于申报2022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上年度内在本市新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统建统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1)交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2)直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千瓦;(3)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当年标准基础上上浮10%,如同时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上浮15%。
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中上年度充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不超过0.1元/千瓦时。
4、温州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
5、重庆
《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3 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 150 元 / 千瓦、20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3A 级(含)以上景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 30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 350 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 35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公共慢充桩建设补贴方面,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商圈、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 5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居住社区 ” 统建统营 ” 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支持利用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专用车位,统建统营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给予 5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6、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7、成都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换)电站 3000 座、充电桩 16 万个以上。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
8、福建
《关于促进当前全省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的通知》
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9、宿迁
《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文件明确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建设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共享充电小区,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200元、独立增容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500元、非独立增容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400元。
10、芜湖
《芜湖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若干政策》
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并经市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300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年度每新建50个公共充电桩另给予市级运营补助5万元。
11、西安
《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支持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12、沈阳
《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干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13、合肥
《关于申报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井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14、烟台
《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依据烟台市智慧城市“一张网”数据,对2023年建成的公共交流充电桩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20元/千瓦奖励补贴,公共直流充电桩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65元/千瓦奖励补贴。
15、哈尔滨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
新建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申请省级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 300 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 60%;对于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 300 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 60%。
对于充电站(直流充电桩 3个及以上)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省级资金补助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 0.1 元/千瓦时的补助。
16、海南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
17、沧州
《关于开展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及以后备案建设的项目,交流充电桩每千瓦奖励不超过6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奖励不超过150元。单个充电基础设施申报奖励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充电站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专项资金进行总额控制。
18、河南
《关于开展2020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和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奖补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省级补助。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补助;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仅用于奖补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验收且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按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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